2008年5月1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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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性人犯罪后该如何监管
专家呼吁保障特殊罪犯权利
本报记者 陈岚 通讯员 夏文花

  不久前,青田县看守所收押了一名特殊的犯罪嫌疑人,有着女性身份的她却呈现出了明显的男性特征。这样的犯罪嫌疑人,该如何进行关押,成了摆在看守所民警面前的一道难题。

  一起盗窃案暴露两性人隐情
  今年4月中旬,青田发生一起盗窃铝线案。陈红英(化名)就是这起电力设施盗窃案中赃物的收购者。
  在警方的讯问中,陈红英多数时间都在沉默,显得很内向,问一句答一句。据办案民警介绍,陈红英给人的第一印象是男的,尽管没有胡子,但有明显的喉结。她身高一米七左右,声音像男性,衣着比较中性。而户籍等资料却清楚地注明她是女性。
  “当时感觉有些诧异。”办案民警告诉记者,“由于资料登记为女性,当天还是按照成年女犯来关押。”
  第二天,村民向办案民警反映陈红英很可能是两性人。办案民警随后将陈红英送到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。后医院证明,陈红英同时具备两性特征。
  
  秘密揭开引来监管难题
  32岁的陈红英一直靠砍柴维持生活。她出生时具有女性特征,因此,家人在她的户籍等资料上填的也是“女性”,小时候也一直被家人当作女孩来养。
  然而,长到十几岁以后,陈红英发现自己的女性生理器官有了萎缩的迹象,男性特征却有了发育的迹象——颈部长出了明显的喉结。家人也渐渐察觉到了陈红英身上的这些变化。可是在农村,这毕竟是一件很“见不得人”的事情。于是家人一直隐瞒着这个秘密,一如既往地把她当女性来看。陈红英平时也像正常女性一样着装。原本以为一直可以过着平静生活的陈红英,却不曾想到自己有朝一日会触犯法律。
  给自己招来麻烦的同时,陈红英也给办案人员出了道难题:她究竟是该与女性关在一起呢?还是与男性关在一起?
  看守所对成年男犯、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,但对于陈红英这种情况,之前没有先例,如果单独关押,条件还不成熟。
  据记者了解,青田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在了解到陈红英的情况后,给出了改变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。4月22日,办案人员对陈红英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。
  
  专家呼吁保障罪犯权利
  陈红英的案例,无异于一个新的课题,对看守所、监狱的监管制度和民警的执法管理、教育矫治等,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考验。对于这样的特殊人群,究竟该如何对待?采取怎么样的监管措施,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?为此,记者专门采访了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学博士郭明教授。
  郭教授介绍说,这样的案例在我省来讲实属少见。据他了解,类似的情况仅在上海发生过一例。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早在1994年就出台了。其中规定,监狱对成年男犯、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。”郭教授说,“尽管这两个案例都属于罕见的‘例外’,但正是这类案例的出现,才使我们认识到,将人的性别绝对地划分为男性与女性两类,立法之初显然没有‘穷尽’对所有自然人的考察。因而,它是不完整的,也是值得引起关注和重视的。”
  对于此类案例,郭教授建议说,看守所或监狱应该首先对其进行必要的心理沟通,排除心理障碍,让其真正认同自己的性格身份。当然,从保障嫌疑人和罪犯权益的角度出发,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能对这类人员实施单独关押。但由于监狱法出台较早,很多监狱在设计建造之初没能做好如此详尽的考虑,因而在不具备单独监管条件的情况下,应该遵从其自我认定身份进行关押,同时做好其身边狱友的思想工作,使其能被周围人所接纳。并尽可能地在一些细节的问题(如洗澡)上,区别对待。
  实际上,有关罪犯权利保障的讨论,从来就没有停止过。郭教授表示,罪犯的权利问题经历了从限制到保障的转变,目前正在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,而罪犯权利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,也同样会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。